和县自然资罚〔2026〕01号
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局于2026年4月10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6年3月至2026年4月10日,未经批准、在未取得合法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和田县百和镇占用土地,实施和田县城西自来水厂提升改造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4.现场勘验笔录;
5.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土地利用现状图、违法地块勘测定界技术报告、违法地块规划情况及现状地类确认表。
我局已于2026年5月1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县自然资罚告字〔2026〕01号)和听证告知书(和县自然资听告字〔2026〕0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0.1515公顷(1515㎡)未利用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0.1515公顷(1515㎡)未利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处非法占用的0.1515公顷(1515㎡)土地每平方米110元的罚款,罚款为1515㎡㗼/font>110元/㎡=16665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和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账户,执收户:和田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和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许昆、张明明
电 话:0903-7881263
地 址:和田县委4号楼319室
新公网安备653201026532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