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5-06-27 13:34  来源:和田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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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县)煤安罚〔2025104003

被处罚单位新疆普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和田县布雅矿区

违法事实:1.22A2-102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超前加强支护段的液压单体铰接梁2处水平销未安设,2处水平销安设不到位,铰接梁未有效支护顶板;2.+2600m轨道大巷1100m架棚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未塞紧、背实;3.三采区上部车场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悬挂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距顶板(顶梁)大于300mm,距工作面迎头5.3m,大于5m。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1和6.4.1规定以上事实违反了1.《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三条;3.《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2.《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1.对煤矿罚款伍仟元整(¥5,000.00)(¥5,000.00);2.对煤矿罚款伍仟元整(¥5,000.00)(¥5,000.00);3.对煤矿罚款伍仟元整(¥5,000.00)(¥5,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东方红支行支行(分理处),账户名称:和田县财政局账号:3015381429200004630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建设路西路2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和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和田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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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6-27 13:34  浏览次数:


(和田县)煤安罚〔2025104003

被处罚单位新疆普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和田县布雅矿区

违法事实:1.22A2-102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超前加强支护段的液压单体铰接梁2处水平销未安设,2处水平销安设不到位,铰接梁未有效支护顶板;2.+2600m轨道大巷1100m架棚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未塞紧、背实;3.三采区上部车场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悬挂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距顶板(顶梁)大于300mm,距工作面迎头5.3m,大于5m。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1和6.4.1规定以上事实违反了1.《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三条;3.《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2.《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1.对煤矿罚款伍仟元整(¥5,000.00)(¥5,000.00);2.对煤矿罚款伍仟元整(¥5,000.00)(¥5,000.00);3.对煤矿罚款伍仟元整(¥5,000.00)(¥5,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东方红支行支行(分理处),账户名称:和田县财政局账号:3015381429200004630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建设路西路2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和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和田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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