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和田县)煤安罚〔2025〕104002号
被处罚单位:新疆和田布雅煤矿一号井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县喀什塔什乡
违法事实:1.现场检查1A24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综掘机内喷头不喷雾;二运转载点喷雾未接水管;2.1A24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皮带输送机机尾未设防护栏。以上事实违反了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第五百七十二条第五款;2.《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2.《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1.对煤矿罚款伍仟元整(¥5,000.00)(¥5,000.00);2.对煤矿罚款伍仟元整(¥5,000.00)(¥5,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东方红支行支行(分理处),账户名称:和田县财政局账号:/span>3015381429200004630⠼/span>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建设路西路2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和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和田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