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县市监处罚〔2023〕145号

日期:2024-07-01 18:00  来源: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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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县市监处罚〔2023145

当事人:和田县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1MA78DTCU9W

住所(住址):和田县经济新区杭州路5号⠼/spa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程雪岭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652901......0424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3年12月25日,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12345便民服务热线接收投诉称:“和田县经济新区瑞和农贸市场转供电电费价格过高,1度电以0.84元的价格标准收取电费”。我局接收该投诉以后组织执法人员,就此投诉情况对瑞和农贸市场运营商和田县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情况核查。核查中获悉和田县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度电,0.84元的收费标准从入住瑞和农贸市场的商户代收取电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此,本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2月25日通过分管局领导的同意审批予以立案。并对和田县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查询调取当事人办公计算机安装的《电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代收电费记录。2023年12月26日,就此情况对当事人和田县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雪岭进行询问调查。2024年1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和田县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7日退还入住瑞和农贸市场的商户代收取电费中的多付价款。2024年1月15日,和田县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我局报告已对非电网直供电(转供电)收取电费标准,根据规定进行调整。因各方面因素多付价款退还工作将于2024年3月中旬全部处理完成。并提交和田县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计算的退款明细。2024年2月2日,本局对当事人和田县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兼副总经理李国选进行询问调查。2024年2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和田县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限期提供材料通知,责令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瑞和农贸市场《电表管理信息系统》中有效售电明细。当事人2024年2月27日向本局提供瑞和农贸市场《电表管理信息系统》中有效售电明细。2024年3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和田县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次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15日退还入住瑞和农贸市场的商户代收取电费中的多付价款。2024年3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和田县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限期提供材料通知,责令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瑞和农贸市场的商户代收取电费中的多付价款退还明细和印证资料。2024年4月15日和田县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局提交《电费清退明细表》和印证资料。本案件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和田县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6月17日在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并获取登记审批,取得有限公司社营业执照,在和田县经济新区杭州路5号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开发及管理、房屋租赁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3221MA78DTCU9W当事人开发运营的瑞和农贸市场作为商用综合市场2020年12月开始陆续出租,其位于和田县经济新区杭州路5号的1栋、2栋沿街商用门面房,以非电网直供电(转供电)模式向入驻瑞和农贸市场的商户收取到户电费。2020年12月22日,第一笔非电网直供电(转供电)收取电费交易产生到案发日期,当事人以1度电0.84元的收费标准,从商户收取电费。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8]820号)第三项:“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第一款:“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我区部分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和自治区各项降价政策红利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第(二)项:“严格执行目录销售电价。各转供电主体要继续严格按照政府制定的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对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用户,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分时电价;对未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用户,应以向电网缴纳电费的平均水平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高电价标准,切实将国家、自治区出台的各项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的规定,当事人应截止2021年8月(包括8月)执行目录销售电价,应以向电网缴纳电费的平均水平收取电费。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5号)第一项:“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单位(简称非电网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电力用户属于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不得向终端用户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鼓励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非电网供电主体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第二项第三款:“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能表计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上浮幅度根据合理线损及峰谷电价购电、平段电价供电的价差予以确定,最高不超过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的12%。实际超过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存在多层转供电情况的,用户执行的电价上浮幅度合计不得超过最大上浮幅度。”、第七项:“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的规定,当事人应2021年9月(包括9月)开始执行目录销售电价,应以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新发改规〔2022〕6号)第二项:“主要任务”第(二)项:“调整目录销售电价”第一款:“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推动工商业用户进入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购电形成用电价格,相应取消现行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非电网直供电价格基准为市场化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到户电价。”的规定,当事人应2022年3月9日开始执行市场化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到户电价,应以市场化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到户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

当事人以非电网直供电(转供电)模式收取,其开发运营的瑞和农贸市场出租商用门面房电费以来共计产生1201次有效售电行为,售电912301度电。实收电费达到766333.21元。当事人售电次数、售电量、实收电费、国网和田县供电公司对当事人售电价格、当事人该收取的电费金额、当事人多收取的电费金额明细如下:

截止到案发日期,当事人通过非电网直供电(转供电)模式,高于国网和田县供电公司对当事人售电价格标准,收取其开发运营的瑞和农贸市场出租商用门面房电费共计766333.21元。获取利润309281.2771元。截止此案调查终结日期,当事人退还多付价款241366.4元。此案案值766333.2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自然人身份;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自然人身份;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公司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4.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基本情况;

5.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方式、过程、获利等情况。

6.当事人办公计算机安装的《电表管理信息系统》中调取的代收电费记录,证明当事人非电网直供电(转供电)模式收取电费金额、售电次数、售电日期、电费单价;

7.当事人提供的瑞和农贸市场《电表管理信息系统》中有效售电明细,证明当事人非电网直供电(转供电)模式收取的有效电费明细;

8.当事人办公计算机安装的《电表管理信息系统》图片,证明当事人办公计算机安装的《电表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及售电情况统计数据;

9.国网和田县供电公司提供的和田县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电明细,证明国网和田县供电公司向当事人售电价格标准;

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8]820号),证明当事人应截止2021年8月(包括8月)执行目录销售电价,应以向电网缴纳电费的平均水平收取电费规定;

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5号),证明当事人应2021年9月(包括9月)开始执行目录销售电价,应以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规定;

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新发改规〔2022〕6号),证明当事人应2022年3月9日开始执行市场化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到户电价,应以市场化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到户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的规定。

2024年5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县市监告[2023]145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召开听证会。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对收取的电费价格进行调整,故决定从轻处罚。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第(七)项:“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构成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向当事人给予警告,决定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二、处以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罚款100000元(壹拾万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借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科出具的罚款缴纳凭证前往工商银行任意网点,将罚没款上缴和田县财政局非税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和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和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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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县市监处罚〔2023145

当事人:和田县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1MA78DTCU9W

住所(住址):和田县经济新区杭州路5号⠼/spa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程雪岭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652901......0424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3年12月25日,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12345便民服务热线接收投诉称:“和田县经济新区瑞和农贸市场转供电电费价格过高,1度电以0.84元的价格标准收取电费”。我局接收该投诉以后组织执法人员,就此投诉情况对瑞和农贸市场运营商和田县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情况核查。核查中获悉和田县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度电,0.84元的收费标准从入住瑞和农贸市场的商户代收取电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此,本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2月25日通过分管局领导的同意审批予以立案。并对和田县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查询调取当事人办公计算机安装的《电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代收电费记录。2023年12月26日,就此情况对当事人和田县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雪岭进行询问调查。2024年1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和田县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7日退还入住瑞和农贸市场的商户代收取电费中的多付价款。2024年1月15日,和田县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我局报告已对非电网直供电(转供电)收取电费标准,根据规定进行调整。因各方面因素多付价款退还工作将于2024年3月中旬全部处理完成。并提交和田县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计算的退款明细。2024年2月2日,本局对当事人和田县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兼副总经理李国选进行询问调查。2024年2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和田县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限期提供材料通知,责令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瑞和农贸市场《电表管理信息系统》中有效售电明细。当事人2024年2月27日向本局提供瑞和农贸市场《电表管理信息系统》中有效售电明细。2024年3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和田县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次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15日退还入住瑞和农贸市场的商户代收取电费中的多付价款。2024年3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和田县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限期提供材料通知,责令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瑞和农贸市场的商户代收取电费中的多付价款退还明细和印证资料。2024年4月15日和田县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局提交《电费清退明细表》和印证资料。本案件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和田县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6月17日在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并获取登记审批,取得有限公司社营业执照,在和田县经济新区杭州路5号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开发及管理、房屋租赁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3221MA78DTCU9W当事人开发运营的瑞和农贸市场作为商用综合市场2020年12月开始陆续出租,其位于和田县经济新区杭州路5号的1栋、2栋沿街商用门面房,以非电网直供电(转供电)模式向入驻瑞和农贸市场的商户收取到户电费。2020年12月22日,第一笔非电网直供电(转供电)收取电费交易产生到案发日期,当事人以1度电0.84元的收费标准,从商户收取电费。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8]820号)第三项:“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第一款:“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我区部分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和自治区各项降价政策红利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第(二)项:“严格执行目录销售电价。各转供电主体要继续严格按照政府制定的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对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用户,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分时电价;对未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用户,应以向电网缴纳电费的平均水平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高电价标准,切实将国家、自治区出台的各项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的规定,当事人应截止2021年8月(包括8月)执行目录销售电价,应以向电网缴纳电费的平均水平收取电费。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5号)第一项:“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单位(简称非电网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电力用户属于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不得向终端用户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鼓励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非电网供电主体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第二项第三款:“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能表计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上浮幅度根据合理线损及峰谷电价购电、平段电价供电的价差予以确定,最高不超过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的12%。实际超过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存在多层转供电情况的,用户执行的电价上浮幅度合计不得超过最大上浮幅度。”、第七项:“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的规定,当事人应2021年9月(包括9月)开始执行目录销售电价,应以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新发改规〔2022〕6号)第二项:“主要任务”第(二)项:“调整目录销售电价”第一款:“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推动工商业用户进入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购电形成用电价格,相应取消现行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非电网直供电价格基准为市场化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到户电价。”的规定,当事人应2022年3月9日开始执行市场化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到户电价,应以市场化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到户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

当事人以非电网直供电(转供电)模式收取,其开发运营的瑞和农贸市场出租商用门面房电费以来共计产生1201次有效售电行为,售电912301度电。实收电费达到766333.21元。当事人售电次数、售电量、实收电费、国网和田县供电公司对当事人售电价格、当事人该收取的电费金额、当事人多收取的电费金额明细如下:

截止到案发日期,当事人通过非电网直供电(转供电)模式,高于国网和田县供电公司对当事人售电价格标准,收取其开发运营的瑞和农贸市场出租商用门面房电费共计766333.21元。获取利润309281.2771元。截止此案调查终结日期,当事人退还多付价款241366.4元。此案案值766333.2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自然人身份;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自然人身份;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公司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4.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基本情况;

5.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方式、过程、获利等情况。

6.当事人办公计算机安装的《电表管理信息系统》中调取的代收电费记录,证明当事人非电网直供电(转供电)模式收取电费金额、售电次数、售电日期、电费单价;

7.当事人提供的瑞和农贸市场《电表管理信息系统》中有效售电明细,证明当事人非电网直供电(转供电)模式收取的有效电费明细;

8.当事人办公计算机安装的《电表管理信息系统》图片,证明当事人办公计算机安装的《电表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及售电情况统计数据;

9.国网和田县供电公司提供的和田县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电明细,证明国网和田县供电公司向当事人售电价格标准;

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8]820号),证明当事人应截止2021年8月(包括8月)执行目录销售电价,应以向电网缴纳电费的平均水平收取电费规定;

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5号),证明当事人应2021年9月(包括9月)开始执行目录销售电价,应以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规定;

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新发改规〔2022〕6号),证明当事人应2022年3月9日开始执行市场化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到户电价,应以市场化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到户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的规定。

2024年5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县市监告[2023]145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召开听证会。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对收取的电费价格进行调整,故决定从轻处罚。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第(七)项:“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构成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向当事人给予警告,决定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二、处以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罚款100000元(壹拾万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借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科出具的罚款缴纳凭证前往工商银行任意网点,将罚没款上缴和田县财政局非税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和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和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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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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