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京渝天华建筑材料矿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对你公司无证勘查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和田县朗如乡奴遂66号砂石料矿区范围内勘查玉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备违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违法行为基本情况的事实。
3、勘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勘查玉石过程中滥采乱挖破坏地质环境面积。
4、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开展无证勘查玉石行为存在的事实。
5、土方量测量技术报告书,证明当事人在勘查玉石的过程中采挖面积和土方量。
6、违法地块规划情况及现状地类确认表,证明当事人采挖的地类、权属与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7、采矿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采矿有效期限已届满。
我局已于2023年6月7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和县自然资听告字【2024】27号),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要求陈述、申辩、听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予以警告。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和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和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十五日、六十日、六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朱昊、朱凤霞
电 话:0903-6180179
地 址:和田县百和镇杭州路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和田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