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热尼萨·艾合麦提:
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7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和田县英艾日克乡英也尔村范围内占用286.96平方米(村庄)集体土地新建门面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海热尼萨·艾合麦提具备违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2、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违法行为基本情况的事实;
3、勘查笔录,勘测定界图,证明当事人海热尼萨·艾合麦提占用土地的面积、权属、是否符合规划;
4、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海热尼萨·艾合麦提占用土地建造房屋的现状;
5、违法地块规划情况及现状地类确认表,证明当事人海热尼萨·艾合麦提占用土地是否符合规划、土地权属和现状等;
6、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海热尼萨·艾合麦提的违法事实。
我局已于2024年5月23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和县自然资听告字【2024】32号),你未在法定期限内要求陈述、申辩、听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版)第四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海热尼萨·艾合麦提退还非法占用的286.96平方米集体土地;
二、没收海热尼萨·艾合麦提非法占用的286.9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三、处以海热尼萨·艾合麦提非法占用的286.96平方米集体土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合计286.96×15=4304.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银行账号:300201010902491112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和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和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十五日、六十日、六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朱昊、朱凤霞
电 话:0903-6180179
地 址:和田县百和镇杭州路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和田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