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自然资罚决字【2024】19号
图松江·麦麦提阿布拉:
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对你非法转让国有与集体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0年10月30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委托他人将自己在和田县英阿瓦提乡喀热杜瓦村的110亩土地(水浇地21.8699亩、其他草地88.1302亩)卖给他人用于农作物种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备违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2、询问笔录5份,证明该违法行为基本情况存在的事实。
3、勘查笔录、勘测定界图,证明当事人非法转让土地的面积。
4、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非法转让土地存在的事实。
5、违法地块规划情况及现状地类确认表,证明当事人的土地是否符合规划、面积及土地权属现状。
6、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非法转让土地的事实。
7、举报违法行为的函,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发现途径。
我局已于2024年2月2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和县自然资听告字【2024】19号),你未在法定期限内要求陈述、申辩、听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2014年修正版)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图松江·麦麦提阿布拉非法所得11.3万元;
二、处以违法所得50%的罚款,计11.3×50%=5.65万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1.3+11.3×50%=16.95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帐户,银行帐号:3002010109024911123。逾期不
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和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和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十五日、六十日、六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朱昊、朱凤霞
电 话:0903-6180179
地 址:和田县经济新区杭州路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和田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