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提托合提·麦提尼亚孜:
我局于2024年1月13日对你无证勘查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4年1月8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和田县布扎克乡(砂石料集中开采区)奴遂砂矿区46号范围勘查玉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麦提托合提·麦提尼亚孜具备违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违法行为基本情况的事实。
3、勘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麦提托合提·麦提尼亚孜勘查玉石过程中滥采乱挖破坏地质环境面积。
4、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麦提托合提·麦提尼亚孜开展无证勘查玉石行为存在的事实。
5、证人证言2份,相互证明当事人麦提托合提·麦提尼亚孜存在无证勘查玉石的行为。
6、土方量测量技术报告,证明当事人麦提托合提·麦提尼亚孜勘查玉石采挖的面积、土方量及是否符合规划情况。
我局已于2024年3月2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在法定期限内要求陈述、申辩、听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款10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帐户,银行帐号:300201010902491112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和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和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十五日、六十日、六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朱昊、朱凤霞
电 话:0903-6180179
地 址:和田县百和镇杭州路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和田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