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孜托合提·肉孜:
我局于2024年3月12日对你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1年至2014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和田县巴格其镇蔬菜队3小队范围内的5.92亩土地卖给他人用于新建核桃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具备违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2、询问笔录6份,证明你存在该违法行为基本情况的事实。
3、勘测笔录,证明你非法转让土地的面积、权属等。
4、现场照片,证明你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事实。
5、违法地块规划情况及现状地类确认表,证明你转让土地是否符合规划及土地权属现状。
6、巴格其镇纪检委移交案件的函,证明你违法事实的来源。
我局已于2024年3月2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和县自然资听告字【2024】20号),你未在法定期限内要求陈述、申辩、听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
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版)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肉孜托合提·肉孜的非法所得10.5万元。
二、处以违法所得10.5万元20%的罚款,计10.5×20%=2.1万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5+2.1=12.6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帐户,银行帐号:3002010109024911123。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和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和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昊、朱凤霞
电 话:0903-6180179
地 址:和田县百和镇杭州路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和田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