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布力克木·努尔买买提:
我局于2024年1月30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1年8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和田县罕艾日克镇罕艾日克村占地0.669亩(445.81平方米)集体土地(二调:水浇地;三调:商服用地414.06平方米、其他林地31.76平方米)修建门面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具备违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占用土地该违法行为基本情况的事实。
3、勘查笔录,证明你非法占地的面积。
4、现场照片,证明你非法占地行为存在的事实。
5、勘测定界图、违法地块规划情况及现状地类确认表,证明你占地是否符合规划及土地权属现状。
我局已于2024年3月2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在法定期限内要求陈述、申辩、听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
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2014年修正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将非法占用的0.669亩(445.81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至罕艾日克镇罕艾日克村;
2、责令你于15日内拆除在罕艾日克镇罕艾日克村范围内非法占用的0.669亩(445.81平方米,二调:水浇地;三调:商服用地414.06平方米、其他林地31.76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3、对你在罕艾日克镇罕艾日克村非法占用0.669亩(445.81平方米,水浇地)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罚款为445.81×25=1145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帐户,银行帐号:3002010109024911123。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和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和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于十五日内提出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昊、朱凤霞
电 话:0903-6180179
地 址:和田县百和镇杭州路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和田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