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比江·亚森、塔依尔·买买提依明:
我局于2024年1月5日对你二人无证开采戈壁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二人于2024年1月2日至1月4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和田县布扎克乡奴遂砂矿区范围内动用大型机械开采2359.21立方米戈壁料用以销售牟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二人具备违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2、询问笔录6份,证明你二人该违法行为基本情况的事实;
3、勘查笔录,证明你二人无证开采的现状和面积;
4、现场照片,证明你二人无证开采行为存在的事实;
5、土方量测量技术报告,证明你二人无证开采的深度、面积及目前的采挖方量;
6、收款收据,证明你二人无证开采的戈壁料的销售去向;
7、报价单,证明你二人无证开采戈壁料的市场单价及你二人的牟利情况。
我局已于2024年2月21日依法向你们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和县自然资听告字【2024】04号),你们未在法定期限内要求陈述、申辩、听证,视为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无证开采的戈壁料违法所得8422.38元;
二、处以违法所得8422.38元20%的罚款,计 8422.28×20%=1684.48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8422.38+1684.48=10106.8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帐户,银行帐号:3002010109024911123。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和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和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昊、朱凤霞
电 话:0903-6180179
地 址:和田县经济新区杭州路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和田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