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送买买提·阿布都热依木:
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对你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09年未经批准,擅自将和田县英阿瓦提乡喀热杜瓦村2小队范围内的15.21亩土地(其他草地)卖给他人用于农作物种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具备违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2、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存在该违法行为基本情况的事实。
3、勘测笔录,证明你非法转让土地的面积、权属等。
4、现场照片,证明你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事实。
5、违法地块规划情况及现状地类确认表,证明你转让土地是否符合规划及土地权属现状。
6、英阿瓦提乡人民政府关于倒卖土地的函,证明你违法事实的来源。
我局已于2024年1月1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和县自然资听告字【2023】132号),你于2024年1月14日提交了陈述申辩。2月19日,我局组织召开了案件会审会,对你转让土地实际情况、个人的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给予了考虑,并按照从轻原则认定拟处罚内容。经综合考虑,我局决定根据你个人的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进行最低限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版)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吐送买买提·阿布都热依木的非法所得1.2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帐户,银行帐号:3002010109024911123。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和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和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昊、朱凤霞
电 话:0903-6180179
地 址:和田县经济新区杭州路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和田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