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县市监处〔2023〕41号

日期:2023-11-01 12:17  来源: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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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县市监202341

当事人:和田县花满火锅蔬菜批发及零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3221MA78PK127                         

住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朗如乡刀孜亚村      

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艾力·吐送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221****00735                            

联系电话:1879***08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朗如乡刀孜亚村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3815我局执法人肉孜托合提、玛丽亚收到关于和田地区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和田县花满火锅蔬菜批发及零售店经营的1个批次产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对应的检验报告书,其中检验报告编号为(NO:XZJC230022-FC4636)(食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3年7月11日,经营商家:和田县花满火锅蔬菜批发及零售店),对应产品检验结论为: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内容显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艾力·吐送承认上述《检验报告》抽检的生姜是本店销售的,对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2023年8月23日我局启动核查程序,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法人进行询问调查,9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经调查,当事人艾力·吐送销售的上这生姜是7月8日从北慕市场进货,共购进了一箱子,8kg,每公斤约16.9元购进一共135.2元,销售价20元/kg,每公斤20元共3公斤生姜抽检公司抽样拿走了,共60元,剩下5kg生姜销售每公斤20元,共100元。当事人艾力·吐送没有提供上述已销售的生姜检验报告,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收据。当事人按要求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的当场销售抽检不合格食品行为证明经营场所内发生违法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陈述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当事人是经营主体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身份资质

5《检验报告》(NO:XZJC230022-FC4636)检验报告内容显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10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县市监罚告[2023]4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但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申请对其减轻处罚,经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对本案予以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艾力·吐送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未造成实际社会严重不良影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使用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款(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款“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第五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款(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一款(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2、处1000元罚款;

合计罚没款:116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和田县财政局非税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和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和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9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2份, 1   份送达,1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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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县市监202341

当事人:和田县花满火锅蔬菜批发及零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3221MA78PK127                         

住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朗如乡刀孜亚村      

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艾力·吐送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221****00735                            

联系电话:1879***08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朗如乡刀孜亚村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3815我局执法人肉孜托合提、玛丽亚收到关于和田地区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和田县花满火锅蔬菜批发及零售店经营的1个批次产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对应的检验报告书,其中检验报告编号为(NO:XZJC230022-FC4636)(食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3年7月11日,经营商家:和田县花满火锅蔬菜批发及零售店),对应产品检验结论为: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内容显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艾力·吐送承认上述《检验报告》抽检的生姜是本店销售的,对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2023年8月23日我局启动核查程序,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法人进行询问调查,9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经调查,当事人艾力·吐送销售的上这生姜是7月8日从北慕市场进货,共购进了一箱子,8kg,每公斤约16.9元购进一共135.2元,销售价20元/kg,每公斤20元共3公斤生姜抽检公司抽样拿走了,共60元,剩下5kg生姜销售每公斤20元,共100元。当事人艾力·吐送没有提供上述已销售的生姜检验报告,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收据。当事人按要求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的当场销售抽检不合格食品行为证明经营场所内发生违法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陈述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当事人是经营主体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身份资质

5《检验报告》(NO:XZJC230022-FC4636)检验报告内容显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10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县市监罚告[2023]4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但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申请对其减轻处罚,经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对本案予以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艾力·吐送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未造成实际社会严重不良影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使用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款(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款“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第五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款(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一款(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2、处1000元罚款;

合计罚没款:116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和田县财政局非税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和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和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9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2份, 1   份送达,1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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