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目的
用于和田县巴格其镇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建设项目及和田县巴格其镇乡村振兴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三期)建设。
二、征地依据
1、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2、符合和田县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土地征收部门:和田县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梁九天
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田县巴格其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乃比江·多来提
具体负责人:王 帆
四、征收范围及规模
该征收片区位于和田县巴格其镇,需征收土地面积为46.999亩,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情况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报告。
五、征收时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
六、补偿方式
实物补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
七、土地征收补偿内容及原则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房屋搬迁、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
1、房屋价值补偿
(1)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是由估价机构依据房屋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使用年限、装修程度等因素确定,为房屋自身价值,原则上不能分户实施补偿。
(2)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同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3)非住宅房屋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以咨询性评估基准价格为。
(4)房屋附属物、装修等,可依据分户评估结果一并补偿。
2、搬迁补偿
搬迁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搬家费,搬迁费的补偿标准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3、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按照前项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给予不少于两个月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者不是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支付给生产经营者,需要提供停产停业损失证明材料的由生产经营者承担。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者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分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补助
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或者承租人,符合本地最低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和田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优先给予解决。
5、未经登记建筑补偿
负责征收土地工作的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决定前,须组织住建、自然资源、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未经登记或与登记不符的建筑进行核实认定。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在征收范围内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部分,给予全额补偿;核实认定为违法建筑的部分,不予补偿。
八、签约、搬迁
(一)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10日内。
(二)搬迁期限:自搬迁之日起10日内搬迁完毕。
九、相关规定
(一)土地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前:
1.将住房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并已经以该房屋为住所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认定改变用途的建筑,有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住宅评估,再进行权益状况和实物状况调整后,确定房屋价值补偿,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对未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以住宅用途确定房屋补偿价值;
2.将非住宅改变用途的,以不动产(房产)登记载明的用途为依据进行补偿安置。
(二)土地征收部门已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与被征收土地相关的审批、备案、登记等手续,暂停期限为1年。在此期间,被征收人不得在土地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活动,否则不当增加房屋价值的部分不予补偿: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2.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3.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三)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与登记不符的,以及擅自转让单位公房或者在单位用地范围内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自建房屋的,由人民政府组织住建、自然资源、商工、税务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经认定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权利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实际状况进行评估,并作权益状况和实物状况调整后,确定房屋补偿价值。
十、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征求意见时间与方式
本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后30日内为征求意见期限,凡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在30内按向下列部门提出意见;
(一)土地征收部门:和田县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梁九天 电话: 0903-2022146
项目负责人: 乃比江·多来提 电话: 0903-2948184
具体承办人: 王 帆 电话: 0903-2948184
电子信箱: 625327648@qq.com
(二)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和田县巴格其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乃比江·多来提 电话:0903-2948184
项目负责人:王 帆 电话:0903-2948184
具体承办人:李良彪 电话:0903-2948184
电子信箱: 625327648@qq.com
十一、本方案仅适用于和田县巴格其镇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建设项目及和田县巴格其镇乡村振兴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三期)土地征用补偿。
十二、本方案由和田县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和田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