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日期:2026-10-23 11:05  来源:和田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大中小】


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服务类型 服务标准 支出责任 牵头部门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物质帮助 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符合条件办理退休人员核定待遇并按时足额发放。 县人民政府 县人社局
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物质帮助 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各地确定的标准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月足额发放。 县人民政府 县人社局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3 老年人优待 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乘车、挂号等优惠待遇。 物质帮助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优待证、敬老卡、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可免费乘坐市内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公立医疗机构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费使用收费的公共厕所;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优惠待遇。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参观点等,对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门票;60周岁(含60周岁)至65周岁(不含65周岁)的老年人在国际老年人节、全国老年人节和自治区老年人节日期间实行免门票,其他时段进入动物园、植物园,以及参观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博物馆、陈列馆和纪念性陵园等实行免门票,其他景区实行半票;根据自治区政策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带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 县人民政府 县交通局、卫健委、文旅局、住建局、发改委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参观点等,对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门票;60周岁(含60周岁)至65周岁(不含65周岁)的老年人在国际老年人节、全国老年人节和自治区老年人节日期间实行免门票,其他时段进入动物园、植物园,以及参观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博物馆、陈列馆和纪念性陵园等实行免门票,其他景区实行半票;根据自治区政策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带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4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照护服务 试点城市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老年人,由医保部门参照《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组织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其他老年人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结合卫生健康部门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结果,由属地民政部门安排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县人民政府 县民政局
5 老年人健康管理 为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照护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县卫健委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6 高龄津贴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物质帮助 按照《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执行。具体标准由行署、各县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按照量力而行和动态管理原则确定,原则上不低于自治区指导标准,提高部分由当地财政承担,按规定发放至个人。 县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适当补助 县民政局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7 养老服务补贴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物质帮助 具体补贴标准由地区、各县市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 县人民政府 县民政局、财政局
8 家庭适老化改造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照护服务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家庭适老化改造。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由各地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发展实际确定。 县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适当补助 县民政局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9 护理补贴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物质帮助 具体补贴标准由地区、各县市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 县人民政府 县民政局
10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照护服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照地区人社部门发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性项目目录”标准执行。 县人民政府 县人社局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11 最低社会保障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物质帮助 按照各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县民政局
特困老年人 12 分散供养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照护服务 按照各地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执行。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县民政局
13 集中供养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照护服务 按照各地城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护理标准执行。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县民政局
特殊困难老年人 14 探访服务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关爱服务 按照《民政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 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执行。 县人民政府 县民政局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15 集中供养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照护服务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县人民政府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特殊家庭老年人 16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照护服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 县民政局、卫健委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17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物质帮助 具有新疆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老年人,分别按照不低于140元/人/月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县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适当补助 县民政局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18 社会救助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物质帮助 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执行。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县民政局

打开手机扫一扫查看
 
» 正文
 

和田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时间:2026-10-23 11:05  浏览次数:


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服务类型 服务标准 支出责任 牵头部门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物质帮助 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符合条件办理退休人员核定待遇并按时足额发放。 县人民政府 县人社局
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物质帮助 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各地确定的标准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月足额发放。 县人民政府 县人社局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3 老年人优待 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乘车、挂号等优惠待遇。 物质帮助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优待证、敬老卡、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可免费乘坐市内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公立医疗机构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费使用收费的公共厕所;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优惠待遇。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参观点等,对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门票;60周岁(含60周岁)至65周岁(不含65周岁)的老年人在国际老年人节、全国老年人节和自治区老年人节日期间实行免门票,其他时段进入动物园、植物园,以及参观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博物馆、陈列馆和纪念性陵园等实行免门票,其他景区实行半票;根据自治区政策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带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 县人民政府 县交通局、卫健委、文旅局、住建局、发改委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参观点等,对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门票;60周岁(含60周岁)至65周岁(不含65周岁)的老年人在国际老年人节、全国老年人节和自治区老年人节日期间实行免门票,其他时段进入动物园、植物园,以及参观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博物馆、陈列馆和纪念性陵园等实行免门票,其他景区实行半票;根据自治区政策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带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4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照护服务 试点城市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老年人,由医保部门参照《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组织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其他老年人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结合卫生健康部门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结果,由属地民政部门安排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县人民政府 县民政局
5 老年人健康管理 为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照护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县卫健委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6 高龄津贴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物质帮助 按照《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执行。具体标准由行署、各县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按照量力而行和动态管理原则确定,原则上不低于自治区指导标准,提高部分由当地财政承担,按规定发放至个人。 县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适当补助 县民政局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7 养老服务补贴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物质帮助 具体补贴标准由地区、各县市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 县人民政府 县民政局、财政局
8 家庭适老化改造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照护服务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家庭适老化改造。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由各地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发展实际确定。 县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适当补助 县民政局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9 护理补贴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物质帮助 具体补贴标准由地区、各县市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 县人民政府 县民政局
10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照护服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照地区人社部门发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性项目目录”标准执行。 县人民政府 县人社局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11 最低社会保障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物质帮助 按照各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县民政局
特困老年人 12 分散供养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照护服务 按照各地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执行。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县民政局
13 集中供养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照护服务 按照各地城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护理标准执行。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县民政局
特殊困难老年人 14 探访服务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关爱服务 按照《民政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 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执行。 县人民政府 县民政局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15 集中供养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照护服务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县人民政府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特殊家庭老年人 16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照护服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 县民政局、卫健委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17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物质帮助 具有新疆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老年人,分别按照不低于140元/人/月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县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适当补助 县民政局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18 社会救助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物质帮助 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执行。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