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就业失业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工单位就业失业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与范围
就业登记对象: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失业登记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具体包括: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人员;与各类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人员;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人员;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人员;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人员;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
二、登记办理要求
用人单位登记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应分别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或关系解除/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或终止就业登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由本人到常住地劳保所办理就业登记。
失业登记办理: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应及时到常住地劳保所办理失业登记。失业时间以办理失业登记的日期为准计算。
三、相关权益与注意事项
权益保障: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是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失业保险待遇等的重要凭证和依据。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还可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及时登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登记。特别是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是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且逾期未办理可能影响权益的认定和享受。
信息真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确保所提供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咨询与办理
具体事宜可咨询所在地劳保所或和田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规范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是促进充分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各用工单位和广大劳动者务必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咨询电话:和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903-2026198
新公网安备653201026532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