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百和镇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4·8”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4-08-05 11:28  来源:和田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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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8日16时45分许,和田县百和镇新城广场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7.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田县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公安局、总工会、百和镇人民政府、吾宗肖乡人民政府、国网和田县电力公司派员成立和田县百和镇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4·8”触电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组织调查。同步邀请和田县纪检监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时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谈话、调查取证、技术分析和综合研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和田县百和镇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4·8”触电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4月17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3221MACFB8AK10,详细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新城团结路95-8号。企业法人:邓能超。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酒店管理;餐饮管理;物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许可项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酒类经营;烟草制品零售。

(二)项目基本情况

百和镇新城广场总体建设工程是和田县易地搬迁后续扶持项目(就业实训基地)主要建设内容:新建和田县经济新区就业实训基地,总建筑面积 16500 平方米,地上六层,地下一层,局部三层,框架结构;配套室外地面硬化、给排水、消防、电力等设施。业主单位为百和镇人民政府,项目总投资6100万元(审计金额:5899.027337万元)。该项目于2023年7月24日开工,2023年12月11日由县乡村振兴局组织行业单位完成终验。

2023年4月26日,百和镇人民政府(和田县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与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和田县易地搬迁后续扶持项目(就业实训基地)租赁合同,将该项目整体租赁给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5日,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树林(500382********4470)个人签订《广场砖装修合同》,面积3000平方米,工程投资额28.5万元,由甲方提供相关材料,乙方提供劳务服务。3月25日陈树林带领买买提托合提·吐尔孙巴克(653221********1237)、阿布都克尤木·艾买提(653221********1214)、木塔力甫·喀迪尔(653221********1210)、阿布都力阿哈提·艾则孜,身份证号(653221********0039)在施工区域开始施工。

三)事故发生前生产经营情况

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和田县易地搬迁后续扶持项目(就业实训基地)后,对租赁资产享有使用权,作为新的建设单位、发包单位,枫渡酒店门前3000平方米的铺砖项目的劳务活动分包给陈树林个人,但未将铺砖工人纳入统一管理。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此项目装修时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阿布都力阿哈提·艾则孜,身份证号653221********0039,男,维吾尔族,未婚,户籍地址:和田县吾宗肖乡亚勒古孜吉格代村村民,零散务工人员,经亲戚库尔班尼亚孜·阿曼介绍,于3月25日,与库尔班尼亚孜·阿曼买买提托合提·吐尔孙巴克、阿布都克尤木·艾买提、木塔力甫·喀迪尔在百和镇新城广场枫渡酒店门前铺地砖项目施工,阿布都力阿哈提·艾则孜主要工作职责是为铺地砖调运混凝土,每日工资170元。开工时现场无专业电工,阿布都力阿哈提·艾则孜擅自绕过配电箱出线开关自行将库尔班尼亚孜·阿曼(653221********0018)个人带入施工场地的一台小型混凝土搅拌机接线。4月8日16时45分许,阿布都力阿哈提·艾则孜在运料时因搅拌机外接电线磨损漏电,本人触碰到搅拌机发生触电。工友买买提托合提、穆太力普、克尤木呼叫阿布都力阿哈提·艾则孜送料,但阿布都力阿哈提·艾则孜无任何回应,买买提托合提·吐尔孙巴克、阿布都克尤木·艾买提、木塔力甫·喀迪尔三人一同前往搅拌机附近查看,见到阿布都力阿哈提·艾则孜躺在搅拌机旁面色发紫,口吐白沫,随后买买提托合提·吐尔孙巴克、阿布都克尤木·艾买提、木塔力甫·喀迪尔三人使用施工现场外卖水果商贩的三轮车将阿布都力阿哈提·艾则孜送往和田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17时43分许,阿布都力阿哈提·艾则孜在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天下午19:15分,和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法医、技术员在死者家属见证下,对死者尸体尸表进行了检验,结合现场勘查、走访调查,死者阿布都力阿哈提·艾则孜符合触电死亡,排除刑事案件的结论。

(三)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买买提托合提·吐尔孙巴克、阿布都克尤木·艾买提、木塔力甫·喀迪尔立即使用施工现场外卖水果商贩的三轮车将阿布都力阿哈提·艾则孜送往和田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现场负责人刘伟第一时间向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能超报告,邓能超口头委托倪小龙全力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四)应急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地距离县人民医院仅隔一条马路,现场工人第一时间将伤员送往医院,并第一时间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及时妥善处置,未造成不良舆论,总体处置情况良好。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共计77.5万元,其中丧葬及抚恤费用77.5万元,未造成设备等固定资产损失。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分析

此次事故死亡工人(阿布都力阿哈提·艾则孜)未接受专业机构组织的低压电工培训,无证作业,违章接电,搅拌机外接电线磨损漏电,致使自己在作业过程中触电身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分析

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该企业与陈树林签订《广场砖装修合同》,负责提供装修期间的相关材料,并支付人工费,但该企业未将铺砖装修工人纳入统一管理,未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员工日常安全管理教育不落实,无安全培训记录,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发现的违规临时接电、电线磨损漏电问题未及时整改。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触电事故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企业主要问题

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和田县易地搬迁后续扶持项目(就业实训基地),对租赁资产享有使用权,作为新的发包单位、建设单位,安全管理缺失,并将枫渡酒店前3000平铺砖装修项目劳务分包给陈树林,但未将铺砖工人纳入统一管理;在施工期间未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铺砖工人进行安全交底。

六、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一)百和镇人民政府。百和镇人民政府作为业主单位、属地管理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对该装修施工场地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安全管理缺失问题排查不到位,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未配电柜未按要求设置三级配电箱、未设置保护装置的问题排查不到位

(二)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建局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不到位,对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装修期间安全管理缺失问题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装修场地存在的安全隐患。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邓能超,男,汉族,群众,现任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盘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建议由和田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罚。

2.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广场铺砖施工过程中造成1名工人触电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由和田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罚。

3.百和镇及住建局存在的问题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处理。

八、整改措施

一是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要求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对作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加强对作业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同时要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投入,尤其是要对所有电线线路进行规范整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施工单位人员安全。

二是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要加大对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和使用的巡查巡检,发现违法规行为,应当即时制止,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把安全隐患控制在萌芽状态。

三是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把工程交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作业,签订相关安全生产协议,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是百和镇人民政府和住建局要切实加强本辖区、本监管领域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严防失管漏管。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增加安全巡查检查频次,开展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行动,特别是易发生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触电伤害事故的;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切实落实安全措施和培训教育工作,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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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县百和镇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4·8”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4-08-05 11:28  浏览次数:

2024年4月8日16时45分许,和田县百和镇新城广场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7.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田县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公安局、总工会、百和镇人民政府、吾宗肖乡人民政府、国网和田县电力公司派员成立和田县百和镇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4·8”触电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组织调查。同步邀请和田县纪检监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时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谈话、调查取证、技术分析和综合研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和田县百和镇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4·8”触电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4月17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3221MACFB8AK10,详细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新城团结路95-8号。企业法人:邓能超。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酒店管理;餐饮管理;物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许可项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酒类经营;烟草制品零售。

(二)项目基本情况

百和镇新城广场总体建设工程是和田县易地搬迁后续扶持项目(就业实训基地)主要建设内容:新建和田县经济新区就业实训基地,总建筑面积 16500 平方米,地上六层,地下一层,局部三层,框架结构;配套室外地面硬化、给排水、消防、电力等设施。业主单位为百和镇人民政府,项目总投资6100万元(审计金额:5899.027337万元)。该项目于2023年7月24日开工,2023年12月11日由县乡村振兴局组织行业单位完成终验。

2023年4月26日,百和镇人民政府(和田县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与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和田县易地搬迁后续扶持项目(就业实训基地)租赁合同,将该项目整体租赁给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5日,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树林(500382********4470)个人签订《广场砖装修合同》,面积3000平方米,工程投资额28.5万元,由甲方提供相关材料,乙方提供劳务服务。3月25日陈树林带领买买提托合提·吐尔孙巴克(653221********1237)、阿布都克尤木·艾买提(653221********1214)、木塔力甫·喀迪尔(653221********1210)、阿布都力阿哈提·艾则孜,身份证号(653221********0039)在施工区域开始施工。

三)事故发生前生产经营情况

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和田县易地搬迁后续扶持项目(就业实训基地)后,对租赁资产享有使用权,作为新的建设单位、发包单位,枫渡酒店门前3000平方米的铺砖项目的劳务活动分包给陈树林个人,但未将铺砖工人纳入统一管理。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此项目装修时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阿布都力阿哈提·艾则孜,身份证号653221********0039,男,维吾尔族,未婚,户籍地址:和田县吾宗肖乡亚勒古孜吉格代村村民,零散务工人员,经亲戚库尔班尼亚孜·阿曼介绍,于3月25日,与库尔班尼亚孜·阿曼买买提托合提·吐尔孙巴克、阿布都克尤木·艾买提、木塔力甫·喀迪尔在百和镇新城广场枫渡酒店门前铺地砖项目施工,阿布都力阿哈提·艾则孜主要工作职责是为铺地砖调运混凝土,每日工资170元。开工时现场无专业电工,阿布都力阿哈提·艾则孜擅自绕过配电箱出线开关自行将库尔班尼亚孜·阿曼(653221********0018)个人带入施工场地的一台小型混凝土搅拌机接线。4月8日16时45分许,阿布都力阿哈提·艾则孜在运料时因搅拌机外接电线磨损漏电,本人触碰到搅拌机发生触电。工友买买提托合提、穆太力普、克尤木呼叫阿布都力阿哈提·艾则孜送料,但阿布都力阿哈提·艾则孜无任何回应,买买提托合提·吐尔孙巴克、阿布都克尤木·艾买提、木塔力甫·喀迪尔三人一同前往搅拌机附近查看,见到阿布都力阿哈提·艾则孜躺在搅拌机旁面色发紫,口吐白沫,随后买买提托合提·吐尔孙巴克、阿布都克尤木·艾买提、木塔力甫·喀迪尔三人使用施工现场外卖水果商贩的三轮车将阿布都力阿哈提·艾则孜送往和田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17时43分许,阿布都力阿哈提·艾则孜在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天下午19:15分,和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法医、技术员在死者家属见证下,对死者尸体尸表进行了检验,结合现场勘查、走访调查,死者阿布都力阿哈提·艾则孜符合触电死亡,排除刑事案件的结论。

(三)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买买提托合提·吐尔孙巴克、阿布都克尤木·艾买提、木塔力甫·喀迪尔立即使用施工现场外卖水果商贩的三轮车将阿布都力阿哈提·艾则孜送往和田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现场负责人刘伟第一时间向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能超报告,邓能超口头委托倪小龙全力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四)应急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地距离县人民医院仅隔一条马路,现场工人第一时间将伤员送往医院,并第一时间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及时妥善处置,未造成不良舆论,总体处置情况良好。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共计77.5万元,其中丧葬及抚恤费用77.5万元,未造成设备等固定资产损失。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分析

此次事故死亡工人(阿布都力阿哈提·艾则孜)未接受专业机构组织的低压电工培训,无证作业,违章接电,搅拌机外接电线磨损漏电,致使自己在作业过程中触电身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分析

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该企业与陈树林签订《广场砖装修合同》,负责提供装修期间的相关材料,并支付人工费,但该企业未将铺砖装修工人纳入统一管理,未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员工日常安全管理教育不落实,无安全培训记录,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发现的违规临时接电、电线磨损漏电问题未及时整改。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触电事故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企业主要问题

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和田县易地搬迁后续扶持项目(就业实训基地),对租赁资产享有使用权,作为新的发包单位、建设单位,安全管理缺失,并将枫渡酒店前3000平铺砖装修项目劳务分包给陈树林,但未将铺砖工人纳入统一管理;在施工期间未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铺砖工人进行安全交底。

六、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一)百和镇人民政府。百和镇人民政府作为业主单位、属地管理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对该装修施工场地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安全管理缺失问题排查不到位,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未配电柜未按要求设置三级配电箱、未设置保护装置的问题排查不到位

(二)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建局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不到位,对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装修期间安全管理缺失问题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装修场地存在的安全隐患。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邓能超,男,汉族,群众,现任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盘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建议由和田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罚。

2.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广场铺砖施工过程中造成1名工人触电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由和田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罚。

3.百和镇及住建局存在的问题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处理。

八、整改措施

一是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要求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对作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加强对作业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同时要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投入,尤其是要对所有电线线路进行规范整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施工单位人员安全。

二是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要加大对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和使用的巡查巡检,发现违法规行为,应当即时制止,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把安全隐患控制在萌芽状态。

三是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把工程交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作业,签订相关安全生产协议,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是百和镇人民政府和住建局要切实加强本辖区、本监管领域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严防失管漏管。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增加安全巡查检查频次,开展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行动,特别是易发生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触电伤害事故的;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切实落实安全措施和培训教育工作,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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